沒禮讓行人優先行走可能罰錢!一位曾姓女駕駛,在去年開車行經新竹市一路口時,左轉時撞上一名闖紅燈行人,因而被判處2000元罰鍰,令她相當不服氣,所以提起行政訴訟。
▼曾女於2019年的8月17日下午,開車行經新竹市光復路一段與光復路一段476巷路口時,因未禮讓行人過穿越道,而遭到民眾錄影檢舉,員警依照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規定,裁罰曾女2000元罰鍰,曾女因而不服提出上訴,表示舉證拍攝角度刻意忽略該路口紅路燈,當時可判斷為綠燈,「行人違規闖紅燈,並非她不禮讓」。
(圖片來源:Google Map)
▼新竹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表示,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規定,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時,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,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。根據錄影證據,在車輛通過行人穿越道前時,行人已經走到行人穿越道正中間,曾女應該有充足時間禮讓行人。
(圖片來源:Pakutaso)
新竹地院審理表示,該法設立理由是為了確立行人穿越道優先路權的觀念,並規範汽車駕駛將汽車停在行人穿越道前等候,禮讓行人優先通過,讓行人行走行人穿越道時,不必顧慮汽車通行。法官總結,就算行人違規,汽車駕駛還是得禮讓行人,且並無證據證實行人有違規闖紅燈,因此判曾女敗訴,仍須繳交2000元罰鍰,若是不服判決,20天內仍可上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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