每一段感情當中,情侶雙方會互相給予一些小禮物、共同擁有一些財產是很正常的事情,這是一種對彼此愛意的展現,也是彼此信任感的體現。但是不是每對情侶都能夠善終,如果哪天分手了、決裂了,那些比較高價的禮物,還能夠討得回來嗎?
最近對岸就有一對男女就因此鬧上法院。兩人交往期間,男生為討女生歡心,不僅匯錢給她,還送她一台BMW。兩人分手後男生要求女生歸還戀愛期間所贈與的金錢,被女生拒絕後提告。
據報道,山東一名俞姓男子與徐姓女子戀愛2年。戀愛期間為了取悅徐女,俞男多次匯錢給對方,最多曾一次送給徐女一個11萬元人民幣(約台幣48萬元)的大紅包,還送給她一輛價值36萬人民幣(約台幣156萬元)的BMW;贈與物、匯錢的金額,前後加起來共有86萬元人民幣(約台幣373萬元)。
2019年10月兩人分手,俞男要求徐女歸還交往期間自己所送的全數金額,徐女不答應,雙方鬧上法院。一審法院宣判,俞男贈與的金錢全部「視為聘金」,按照婚姻法判徐女須「全額歸還」。徐女不服提出上訴,二審結果維持原判,徐女不服氣,表示會上訴到底。
徐女表示,兩人分手是男方提出來的,那台BMW是男方在前年底送給她的跨年禮物。分手前俞男就經常和她吵架,千方百計要把車子要回去。徐女認為,兩人既沒有訂婚,也沒有過婚約,法院卻把交往期間男方送給她的禮物和金錢視為「聘金」,這非常荒唐。
徐女說:「法院把戀愛以來所有的錢視為聘金,總不能兩個人只要確立交往關係就算訂婚了吧?」她還委屈控訴:「戀愛期間,我付出了青春和貞潔,這些都不可以用金錢衡量的啊!」
徐女強調,俞男比她大11歲,身高只有165公分,外型根本配不上她,坦白講與俞男交往本身就有金錢這方面的考量「否則也看不上他」。現在俞男分手竟提出討回車子和錢,她懷疑對方一開始就是想騙色,跟她交往發生親密關係形同「白漂」。
能夠把一段感情經營成這樣利益交換的遊戲也是不簡單啦....也不是不能夠顧及現實面,但是當一對情侶從交往開始就是在談錢跟肉體的話,走到現在進入法院的地步好像也沒那麼意外啦...大家對這件事怎麼看呢?支持哪一方的說法?還是有其他獨到的見解呢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