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育部上月函頒新修訂的「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」,規定「除有特殊情形外,教師不得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管教措施」,引起基層一片譁然,指「特殊情形」難界定,恐讓教師動輒得咎。教育部回應,各校可自訂輔導管教辦法,界定「特殊情形」範圍,讓教師遵循。教育部也已研擬「自我檢核表」,年底前會提供給現場老師參考。
▲教部參考兒童權利公約,規定老師當學生有異議時,應給學生說明機會。 (圖/聯合報系資料照片)
「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」規定,「學生對於教師之處罰措施提出異議,教師應調整或停止」、「除有特殊情形外,教師不得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管教措施」,基層教師憂心,將來可能出現「違法處罰的大海嘯」。
教育部提出的修法解釋,是參考兒童權利公約,考量處罰措施對學生權益影響很大,基於兒童最佳利益及尊重聆聽兒童意見,當學生有異議時,教師應調整或暫停處罰措施,給學生說明機會。
宜蘭龍潭國小教師廖世凱說,老師會依專業輔導管教學生,國家如果不相信老師的專業,以落實兩公約為由來箝制老師,台灣的教育還剩什麼?
台中市何厝國小總務主任蔡昌樺表示,正向管教不體罰是教師共同認知。但新規定完全剝奪老師管教權,遇到特殊個案學生,老師會無法管教學生,不只影響老師個人,更會影響班級經營,更多老師最後選擇都不要管、明哲保身,最後受害的不是老師,而是全班學生。
教育部解釋,特殊情形界定無法一一列舉,老師若經充分衡酌管教措施適切性後,仍可在基於導引學生發展必要,採取原定的管教措施,但必須符合比例原則。
針對「學生有異議提出,老師要調整或停止」,新北市三峽龍埔國小教師施信源覺得很好。他指出,萬一老師有誤會、未查明,「踩個煞車聽聽孩子的說明避免錯誤懲處,是良善的。」教育部也解釋,並沒有要求老師不能維持原處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