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來FB上,常會看到許多貓貓狗狗的可愛照片與影像,對於很多飼主人而言,毛小孩宛如自己的孩子,這顯示現代的貓狗寵物與主人的關係更為親密,不同於過去僅當作是自身財產的觀念。
但問題是,雖然毛小孩與主人的關係情同家人,但是當發生毛小孩遭他人攻擊而有傷亡的情況時,主人的精神與情感上的痛苦,可否向加害人請求精神慰撫金呢?
過往法院嚴守寵物是財產權,而沒有請求精神慰撫金的態度,近年來有法院判決有所改變,而日本、瑞士,以及美國田納西州等,都採取肯定的態度,值得我們深入討論~
精神慰撫金係指被害人因人格權遭受不法侵害之行為,造成被害人非財產上的精神或是情感的損害,以金錢賠償來慰撫精神上的痛苦。
傳統上認為財產權受到侵害,例如古董名車被撞毀,或愛妻遺物被損壞,而產生的悲憤、痛苦、沮喪等,是不能請求慰撫金賠償的,而愛犬寵物亦被歸類為財產權當中,易言之;傳統見解認為貓狗寵物是屬於財產權的一環,若寵物遭人殺害,是無法就此痛苦,向加害人請求精神慰撫金。
例如臺灣高等法院106年消上易字第8號判決認為,目前寵物與人所具有之情感上密切關係,有時近似於家人間之伴侶關係,若將動物定位為「物」,將使他人對動物之侵害,僅被視為是對飼主「財產上所有權」之侵害。
無法完整填補飼主受損害的精神與情感利益,與目前社會觀念不符,而認為「動物」並非只是「物」,而是介於「人」與「物」之間的獨立生命體。因此當他人侵害寵物時,無論寵物係受傷或死亡,寵物主人除了能請求寵物的市價之外,並得請求精神慰撫金!
雖然近年來動物的法律地位有翻轉的討論,但現行法中還是會被歸類在財產權的範疇裡,而依據目前法律制度設計,只有人類的人格權上損害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,所以多數判決愛莫能助。
但是現在有判決透過解釋,認為毛小孩是主人生活裡不可或缺的一部分,而認為毛小孩成為飼主人格重要的部分,進而允許損害賠償。
而且我國民法人格權保護制度是學習瑞士法律,而瑞士已經在2003年修法,明訂加害人侵害寵物致死傷時,瑞士法院得考量主人的情感利益,判決精神慰撫金。
所以加害人造成毛小孩的傷亡,使得主人失去毛小孩的陪伴,當中伴隨的精神耗弱與情感崩潰,或許讓主人請求精神慰撫金是合理的。
但現行制度還是得透過解釋,認為使毛小孩死傷是侵害主人的人格利益,飼主才有主張精神慰撫金的空間,如果真的要提升毛小孩的地位,可能真的還是像瑞士一樣透過修法直接明定在法規中,或許是更好避免法院歧異的手段!